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和胜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1********1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32民初1270号 |
案号 |
(2021)川0118执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和胜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0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50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共计5450元;由和胜昌承担4526元,由王槐承担9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