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和胜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31********1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32民初1270号
案号
(2021)川0118执6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和胜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0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50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共计5450元;由和胜昌承担4526元,由王槐承担9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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