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01********0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702民初77号
案号
(2021)川1702执恢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俐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4206082.84元及利息(利息以4206082.8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杜凯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四川华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俐俐名下的位于通川区西外新区白塔路市检察院院外8号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0011766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四川华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49元,由被告李俐俐、杜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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