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晓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2民初4655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与被告苏晓村、罗艳、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继续履行,截止至2019年11月14日,被告苏晓村、罗艳到期未还的借款本金为27366.49元、利息为13301.77元、罚息为3647.42元,共计44315.68元,以及至2019年12月30日新增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均由被告苏晓村、罗艳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支付;二、被告苏晓村、罗艳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律师代理费7162元;三、被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苏晓村、罗艳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苏晓村、罗艳未能按照上述的期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支付完毕,则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即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由被告苏晓村、罗艳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支付所有尚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对被告苏晓村、罗艳提供的抵押物即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98号大地明珠2幢2单元501号房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苏晓村、罗艳所有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被告苏晓村、罗 艳、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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