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3********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11民初3558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爱琴、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43800元及违约金3028.88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之后违约金以43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由李爱琴、梁峰继续支付至垫付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6元,李爱琴、梁峰负担1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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