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容中尔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226********3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24民初3757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恢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让布、容中尔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借款本金1687090.11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687090.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从2016年7月14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复利按月利率7.5‰计算至逾期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金华、孟长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金华、孟长娟在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让布、容中尔吉追偿。三、被告杨金华、孟长娟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222号1栋2单元31层3号(业务件号:1734324)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老成仁路99号41栋1单元32层2号(业务件号:2241584)的房屋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杨金华、孟长娟在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让布、容中尔吉追偿。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84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让布、容中尔吉、杨金华、孟长娟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垫付,被告让布、容中尔吉、杨金华、孟长娟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将此款支付给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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