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荣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9********0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方民初字第115号
案号
(2020)豫1322执恢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喜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孔亚玲清偿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390000元自2014年0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元自2014年0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孔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保全费2970元,计11620元,均由被告贾喜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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