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3997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丁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79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编号为410740009-0091-20191780593的借款合同,截止到2018年9月20日,尚欠利息、罚息共计133694.37元,之后罚息、复利以本金63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编号为410740009-0091-20191806587的借款合同, 截止到2018年10月17日,尚欠利息、罚息共计36759.9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以本金17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8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编号为410740009-0091-20191835509的借款合同,截止到2018年11月3日,尚欠利息、罚息共计119824.9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以本金56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4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11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丁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