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长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6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5279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裴长征、赵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葛静霞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静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裴长征、赵满共同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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