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彭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6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刑初516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林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彭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彭辉、林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郭建乐损失人民币31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继续追缴,上交国库。四、作案工具老虎钳三把、剪刀三把、起子两个、内六角扳手四个、手电筒一个、手套一副、工具包一个、鸭舌帽二顶、黑色跨梁式电动车一辆由暂扣机关新郑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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