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邓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3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10297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1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婚生一子一女,长子余子杰6周岁、长女余紫怡8岁周岁均归男方抚养。三、财产分割:……等内容。余凯强、龚邓丽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原告余紫怡、余子杰的抚养费的负担进行约定,故原告余紫怡、余子杰诉讼来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余凯强、龚邓丽虽然离婚,但作为父母,双方对原告余紫怡、余子杰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余紫怡、余子杰的父亲余凯强、母亲龚邓丽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抚养费的承担进行约定,不影响原告余紫怡、余子杰对被告龚邓丽主张抚养费的权利,故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申请贷款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佐证被告的个人月收入为8000/月,但《个人贷款申请表》不能全面反映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综合考虑被告龚邓丽的经济能力及原告生活环境的现实需要,本院酌定由被告龚邓丽每月支付原告余紫怡、余子杰1200元的抚养费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龚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邓丽自2020年4月份始每月支付原告余紫怡、余子杰的抚养费共计1200元至原告余紫怡、余子杰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龚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缴上诉费80元,并提出副本一式4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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