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3********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503民初754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远和陈姿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宁学利医疗费6356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营养费1900元、误工费14527.57元、护理费35020.4元、辅助器具费260元、交通费300元、租用陪护椅费用1380元,合计123853.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宁学利负担248元,由被告姚远和陈姿秀负担2752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姚远和陈姿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