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3********1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323民初553号
案号
(2020)鲁0323执恢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4 300 000.00元。二、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截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190 369.47元。 三、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逾期利息(以该笔借款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四、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律师费5 000.00元。五、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2 500 000.00元。六、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截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110 954.43元。 七、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逾期利息(以该笔借款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八、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律师费3 000.00元。九、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2 000 000.00元。十、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截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87 963.08元。 十一、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逾期利息(以该笔借款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十二、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律师费3 000.00元。十三、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1 700 000.00元。十四、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截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81 971.44元。 十五、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逾期利息(以该笔借款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十六、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律师费2 000.00元。十七、被告淄博金钟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八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十八、被告沂源广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红、左志果、郑作春、王秀玲对上述第一至第十六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十九、被告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第九至第十六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 706元,减半收取计43 853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沂源广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金钟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任红、左志果、郑作春、王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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