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5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二初字第132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25号一层、二层、三层,一至三层建筑面积共计5342.55平方米的商业房屋,由原告岑慎洪和被告刘辉按份共有。二、被告刘辉、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第三人辽宁中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岑慎洪将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原告岑慎洪名下,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广场支行之间变更登记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原告岑慎洪承担,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与被告刘辉之间变更登记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被告刘辉承担。三、驳回原告岑慎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80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1-13 |
发布时间 |
2016-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