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苏民四初字第00175号 |
案号 |
(2017)辽0111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告宫钦亮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宫钦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至2015年3月11日止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203993.99元,自2015年3月12日起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至实际款清日止;三、被告宫钦亮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42.7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对被告宫钦亮自愿设定抵押的抵押物[房屋坐落: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43号(1-14-2),沈房预中心字第0211172429号,抵押面积55.76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宫钦亮的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 (?[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宫钦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时间 |
2017-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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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立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8871275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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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新东四街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