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6********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15804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作品名称为“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作品名称为“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作品名称为“鹿角巷”(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董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鹿角巷”“黑糖鹿丸鲜奶”等与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的行为。三、被告董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四、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被告董明负担225元。被告董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