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197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21号1单元8层1号,建筑面积74.24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原记载的地址:沈河区阳光小区六栋一单元八层一号,系为同一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赵继绅;二、被告沈阳市宏侨科技实业公司、被告洪涛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赵继绅办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21号1单元8层1号,建筑面积74.24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原记载的地址:沈河区阳光小区六栋一单元八层一号,系为同一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原告赵继绅负担;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沈阳市宏侨科技实业公司、被告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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