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3********1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83民初1991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亨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82,370.18元,支付利息863,539.63元,并以借款本金2,682,370.1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邹城市鑫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邹城统一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刘玉琴、程亮、相广林、刘明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75元,由被告信亨科公司、邹城统一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鑫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玉琴、程亮、相广林、刘明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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