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刑初312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洪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曾振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韦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周建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28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罚款折抵罚金。)七、被告人谢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