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刑初312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洪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曾振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韦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周建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28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罚款折抵罚金。)七、被告人谢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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