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84********42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1344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张虹与被告曾凤斌离婚。二、婚生女曾雨馨、婚生子曾起财由被告曾凤斌直接抚养,原告张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28日前支付婚生女曾雨馨、婚生子曾起财当月抚养费1500元,直至曾雨馨、曾起财年满十八周岁止,逾期未给付,全额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张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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