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希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844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希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孝齐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月息1500元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吴希光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吴希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希明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40元,减半收取计1862.70元,由吴希明、吴希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