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连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4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22民初3035号
案号
(2021)辽0522执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连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80840.72元及相应的利息(期内执行利率年利率4.35000%,逾期执行利率6.52500%);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为91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预交),由被告张连俊、张静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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