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2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3528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钧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15665.82元;二、被告钟钧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1317元;三、被告钟钧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665.8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钟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钟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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