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4972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1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杨借款本金380 000元,并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给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张杨对被告张娜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0甲1-4-12号,房号3-4-2住宅,建筑面积127.86平方米,房证号N160007807号,卷号16-2-0024761的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海波、沈阳龙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张杨实现上述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张娜尚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时间
2019-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3执1372号
立案日期
2019-04-02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8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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