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7444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5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虹借款本金238 750元及利息(以238 75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9年1月14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沈阳龙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坤的给付义务中的本金及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被告王坤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陈虹对位于于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31甲1号251(建筑面积52.16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陈虹就上述第二、第三项可择一行使权力,但不可同时主张;五、驳回原告陈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275元、保全费2 0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坤负担,被告沈阳龙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此费用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3执586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68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