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3********5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728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梁志明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7625559);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梁志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332681.74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6日的利息为1443.32元、还款违约金为4777.35元;自2020年8月7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领用合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9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192元,被告梁志明负担3200元。保全费2348.25元,由被告梁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