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7民初6053号 |
案号 |
(2019)桂0107执2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逾期贷款本金250万元;二、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还清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三、被告张河廷、梁家鑫对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河廷、梁家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有权以被告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饮州市人民路与新兴街交汇处东北面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 钦房建在押字第2014000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5,970元,由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张河廷、梁家鑫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桂0107执28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3097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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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河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66701967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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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