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5********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9614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彦杰、冯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日为6846.84元;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929‰计算); 二、被告魏亚东、冯凯、周辉、曹帅、郭锐利、王艳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彦杰、冯娟、魏亚东、冯凯、周辉、曹帅、郭锐利、王艳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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