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郯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4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91民初992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江恩柱620276.53元。二、被告韩艳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江恩柱652601.83元。被告郯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临沂泰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恩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7375元,由原告江恩柱负担1564元,由16被告韩艳武负担15614元,被告郯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临沂泰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姚运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25640567393
登记机关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郯城县李庄镇驻地(李庄镇诸葛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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