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华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0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11917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590566.69元: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8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60万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60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60万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60万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剩余利息、罚息、复利。2019年12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姚华民、吴国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还款,原告可就所有剩余欠款向任一被告或同时向所有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诉讼费35526元减半收取17763元,由被告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姚华民、吴国稳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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