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6********2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314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8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兵、关丽妍、冯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66300.94元;二、被告冯兵、关丽妍、冯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66300.94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26210.29元,自2018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冯兵、关丽妍、冯彪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保全费1482元,由被告冯兵、关丽妍、冯彪负担,被告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冯兵、关丽妍、冯彪、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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