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1212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贺明、庞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对被告庞艳华抵押的房屋(房屋坐落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电信局家属楼4#1单元501室,不动产权号为:辽2017盘锦市大洼区不动产权第0001856号)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庞艳华、赵贺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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