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利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6********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锡执字第00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君信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冬慧、姜文革本金12200621.63元(包括借款本金920万元,包括2012年3月20日结清的利息转入本金部分:2010年12月9日至12月25日之间的国家调整年利率5.6%÷12月×4倍、计本金810万元17天的利息85680元;2012年12月26日至2011年1月23日之间的国家调整年利率5.85%÷12×4倍、计本金810万元29天的利息152685元;2011年1月24日至2011年2月8日之间的国家调整年利率5.85%÷12月×4倍、计本金770万元(2011年1月23日返还了本金40万元,剩余本金770万元利息)16天的利息80080元;2011年2月9日至4月5日之间的国家调整年利率6.1%÷12月×4倍、计本金770万元56天的利息292257.78元;2011年2月24日计本金50万元1天的利息338.89元(国家调整年利率6.1%÷12月×4倍);2011年2月25日至4月5日之间的国家调整年利率6.1%÷12月×4倍、计本金150万元40天的利息40666.67元;2011年4月6日至7月6日之间的国家调整年利率6.4%÷12月×4倍、计本金920万元92天的利息601884.4元;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3月19日之间的国家调整年利率6.65%÷12月×4倍、计本金920万元257天的利息1747028.89元,总计3000621.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二、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立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刘海刚、郝晓敏、曹洁群、范静红、吕文华、刘永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立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刘海刚、郝晓敏、曹洁群、范静红、吕文华、刘永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内蒙古君信典当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姜文革、阮冬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84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君信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4-05-12
发布时间
2015-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