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30********6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刑初143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彭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3914元给被害人吴名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