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6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刑初143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40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业庆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齐少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被告人齐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四、被告人黄明宏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五、被告人周鹏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六、被告人谭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七、追缴被告人齐少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46650元,齐杰违法所得人民币105440元,黄明宏违法所得人民币35311元,周鹏违法所得人民币18210元,谭勇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各被告人手机多部均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本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