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1********1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48号 |
案号 |
(2021)鄂1303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 、被告陈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成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已付利息18000元从中扣减);被告随州市宝汇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晓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晓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成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国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陈媛媛负担5800元,被告李晓乐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号7849010400006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