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凌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3********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82民初3292号 |
案号 |
(2021)辽138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凤敏、周凌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亚香、徐进借款246600元,并自2020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凤敏、周凌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给付原告郭亚香、徐进违约金借款4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周凌涛、马凤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