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3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4民初518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恢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贷款本金600 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贷款本金6 000 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贷款本金6 000 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下余全部贷款本金5 890 000元及利息;实际应当清偿的数额以实际还款当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提供的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如果被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出现任何一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间、足额履行归还本息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有权在被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逾期归还本息的次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下余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被告韦祎、常锋、赵建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有权就被告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的20套房屋(房产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1101006502号、新房权证字第1101006505号-1101006523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2 740元,减半收取计66 370元,由被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