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0691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313执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提前解除原告刘庆锴与被告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陶明、被告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二、限被告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庆锴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330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后期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合计1830000元;三、被告陶明、被告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被告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陶明、被告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时间
2018-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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