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4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6民初6041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4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宏兴世佳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编号ld02041512250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699982元;二、被告沈阳宏兴世佳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编号ld02041512250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2017年12月20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76471.13元;三、被告沈阳宏兴世佳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编号ld02041512250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2017年12月2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6999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上浮50%计算;复利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对被告沈阳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68号501、506房产及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68号501、506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朱洪博、蔡红岩、王为富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洪博、蔡红岩、王为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沈阳宏兴世佳钢材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沈阳宏兴世佳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律师费50000元。七、驳回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宏兴世佳钢材有限公司、沈阳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洪博、蔡红岩、王为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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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4646979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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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