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6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4955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10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 被告赵鹏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小娇借款本金650 000元及利息(以65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2元,由被告赵鹏负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持有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益。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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