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4********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4955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告赵鹏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小娇借款本金650 000元及利息(以65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2元,由被告赵鹏负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持有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益。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