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5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民初3922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创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444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1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148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14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1129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振祥对上述垫付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振祥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艳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省创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18元,由被告贾艳、陈振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