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2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4641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林、张文秀、姜光平、张菊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培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953.47元;二、驳回原告李培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李培培负担411元,被告姜林、张文秀、姜光平、张菊香负担7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