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2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82民初4641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林、张文秀、姜光平、张菊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培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953.47元;二、驳回原告李培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李培培负担411元,被告姜林、张文秀、姜光平、张菊香负担74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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