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1********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05民初4897号 |
案号 |
(2021)鲁0105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华、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郭光云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李华、魏红支付原告郭光云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与上述借款本金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李华、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