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21********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22民初321号 |
案号 |
(2019)桂0422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0000元给原告陈结莲、陈品兰、陈品连、陈小敏、蔡少明、蔡少荣、韦少雄;二、被告徐少华、被告柳州市捷灵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0513.80元给原告陈结莲、陈品兰、陈品连、陈小敏、蔡少明、蔡少荣、韦少雄。案件受理费457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结莲、陈品兰、陈品连、陈小敏、蔡少明、蔡少荣、韦少雄共同负担68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徐少华、被告柳州市捷灵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元。 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情况)。县支公司关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交本院代管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623657496619)转交权利人。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