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5423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95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8月12日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以19500000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如明、姬文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辰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姬支才在1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对被告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临房权证先有字第071760号房产、临房权证先有字第071761号房产、临国用(2014)第0029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如明、姬文娟、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原告承担1500元,被告承担6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1502执4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5744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姬支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5690315815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