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7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81民初43号 |
案号 |
(2021)辽0181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关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秀鑫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靳秀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关宏伟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00元,由被告关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