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4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75号
案号
(2016)豫01执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为:一、被告安阳市永昌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娥借款本金9 7 7 2 0 5 5元并支付利息(自2 01 3年8月2 2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利息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扣除2 01 3年8月2 2日后又支付的1 08 1 08 0元); 二、被告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郭昌、郭庆祥、王锦鹏、河南睿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郭勇对被告安阳市永昌煤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柳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 38 00元、诉讼保全费5 0 0 0元,二项共计9 8 8 0 0元,由原告柳娥、被告分别负担1 0 0 0 0元、8 8 8 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时间
2016-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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