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7民初4291号 |
案号 |
(2019)桂0107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72899.6元; 二、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以租金19704.15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以3940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以59112.4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以78816.6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以98520.7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以118224.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以137929.0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以157633.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以177337.3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以197041.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以216745.6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以23644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以256153.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以275858.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295562.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以472899.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计至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清偿完租金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滞纳金);三、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因追索本案债务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四、若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清偿义务,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EZ391、桂AEZ931、桂A9V075、桂AEZ201、桂AEZ371、桂A5V792、桂AEZ370、桂AEZ251、桂A5V790等九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宋杰对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债务经实现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广西托马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杰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桂0107执149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2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