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1********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05民初2248号 |
案号 |
(2021)鲁0105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华、魏红偿还原告郭秀美借款本金27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华、魏红偿还原告郭秀美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前期利息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李华、魏红偿还原告郭秀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李华偿还原告郭秀美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郭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3030元。由原告郭秀美负担1415元,由被告李华、魏红负担116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