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7********9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785民初2795号
案号
(2020)鲁0785执4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洪星偿还原告鞠闯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4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本金1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赵洪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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